新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從5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一部分小區已經擺放了分類垃圾桶,還有一部分小區還沒配備好垃圾分類桶。那么垃圾分類沒有做好誰來管呢?
新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從5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一部分小區已經擺放了分類垃圾桶,還有一部分小區還沒配備好垃圾分類桶。那么垃圾分類沒有做好誰來管呢?
《條例》指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并明確十類場所的管理責任人。
城市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胡同、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委托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對于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